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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联合奖惩指导意见 六大“红利”激励守信
[发布时间:2019/5/5 11:55:19] [来源:诚信中国]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

那么,哪些是重点领域,哪些又是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手段有哪些?

根据《意见》,四类行为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奖惩措施主要包括荣誉“红利”、 审批“红利”、 便利“红利”、 监管“红利”、 交易“红利”、 推介“红利”六大信用“红利”和行政性惩戒、 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连坐制惩戒五把惩戒“利剑”,让守信者有名又得利,让失信者日子难过。

为确保《意见》在我市落地,我市将按照“社会治理信用化、信用管理社会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一是全面推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双公示”制度,创新“信用 ”管理模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二是大力开展公共信用信息便民服务和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大数据示范应用;三是选择10到15个重点领域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适时扩大联合惩戒领域,综合运用市场、行政监管、行业、司法和社会性等手段,实施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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